
【来源:深圳交通运输执法】乐发
近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查处了一起
危险货物违规运输案件
司机的一个举动
让执法人员依法作出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儿
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执法支队龙岗大队在外环高速横岭服务区对一辆辽A号牌货车检查时发现,司机左某运载的6桶“196C树脂”和5桶“V388固化剂”涉嫌为危险品。

经查,该订单由左某男友通过某网络平台接取,平台显示货物仅为“桶原料”,未标注危险品。左某表示在接货时曾询问货物性质,未获告知。

左某在服务区休息时发现货物桶底贴有易燃标志和UN3105编码,便立即停止运输并通过网络平台曝光,随后交警到场并将案件移交给交通执法部门。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196C树脂属于第3类危险货物,V388固化剂属于第5.1类危险货物,均属危险化学品。深入调查发现,实际托运方刘某明知货物为危险品却故意隐瞒,委托无资质运输企业承运;平台作为信息撮合方,未对货物信息真实性进行核验,也未要求司机查验货物。
司机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乐发,执法人员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虽然司机左某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但其在接单时无法从平台信息或货主告知中获知货物危险性,发现异常后主动中止运输,积极配合调查,协助溯源追查实际托运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其行为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
实际托运方明知故犯
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实际托运方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实际托运方刘某涉嫌实施了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后续,执法人员对该货运平台进行约谈提醒,要求平台完善相关机制,依法履行核验义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该案件暴露出
网络货运平台在危险货物管控方面的漏洞
对起运地、货物名称等敏感信息
缺乏风险预警
未强制要求司机核验货物
执法人员提醒相关从业人员
货运司机接单前应主动核实货物性质
托运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平台要依法履行核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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